中新網廣州9月19日電 (索有為 範貞 陳嚴 陸富祥)廣東省信宜市賴氏父子兩年前雙雙被高壓線電擊致殘,因而踏上訴訟的路途。廣東省高院19日通報,信宜法院判決廣東電網茂名信宜供電局(以下簡稱信宜供電局)擔責50%,共賠償殘疾賠償金等費用62.2萬多元。
  27歲的賴某家住信宜市竹山獸醫站附近,是一幢三層的自建房屋。2012年7月2日上午,賴某和父親賴某瑞想更換一下樓頂層的舊水管。在拆除過程中,舊水管碰到樓房旁邊相距不足2米的高壓電線,父子倆人身體多處被嚴重電擊傷。雖然救助及時,但因傷勢過重,賴某的右上肢和右小腿被截肢,賴某瑞的左小腿被截肢。
  事故發生後,賴氏父子曾多次與信宜供電局協商賠償事宜,但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當地慈善機構和愛心人士知悉賴家的不幸遭遇後,先後向其捐助了2萬多元。2014年5月,賴氏父子委托廣東國泰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各自的傷殘程度及假肢安裝費進行評定,賴某構成三級傷殘,賴某瑞則構成六級傷殘。
  賴家在信宜供電局竹山變電站至東鎮變電站竹東線35千伏輸電高壓線路線段範圍的附近。賴氏父子認為供電局管理中沒採取到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致使倆人被電擊致殘。7月,賴氏父子訴至信宜法院,請求判令信宜供電局賠償兩人醫葯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44萬元。
  庭審中被告信宜供電局認為,上世紀90年代原告建房未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許可。後在房屋加建過程中,未經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沒有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強行冒險在高壓電線邊傳送並安裝長達6米的鐵質水管。在事故發生後,供電局第一時間停電,防止了事故損失的擴大,已經在職權內盡到線路維護及警示的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
  信宜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系因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應適用無過錯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原告違章建房,併在高壓線的危險範圍內拆除水管。其明知拆除行為存在危險,但卻未充分排除隱患,導致水管與高壓線接觸發生事故存在過錯。法院綜合考慮過錯程度,認定原、被告各負50%的責任並做出上述判決。(完)  (原標題:父子雙雙觸高壓電致殘 法院判供電局和傷者各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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