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報訊 據新華社電 國家工商總局5日在其網站發佈《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征求意見稿)》。
  記者註意到,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和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8種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其中包括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標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等。
  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下列情形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對於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經營者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超過七日的;未經消費者確認,經營者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超過七日的;消費者退回商品完好,經營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為由,拒絕退貨超過七日的;經營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超過七日的。
  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處罰措施的,從其規定;未規定的,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6條予以處罰,即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原標題:商家拖延“無理由退貨”將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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